飞机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(2025版)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规范飞机运动裁判员管理,建立一支有高度政治觉悟、良好职业道德、精湛业务水平的轻型飞机运动裁判员队伍,依据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》《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》《飞机运动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:航管中心)、中国航空运动协会(以下简称:中国航协)举办或认可的飞机赛事(以下简称:赛事)。

  第三条 飞机运动设轻型飞机、直升机、滑翔机、特技飞机和自转旋翼机五个小项,各小项独立竞赛,独立管理裁判员,互不通用。

  第四条 飞机运动裁判员分国际级、国家级、高级、基础级四个级别。

  第五条 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认证,中国航协负责推荐并管理。

  第六条 国家级、高级、基础级裁判员由中国航协负责训练、考核、认证、调派、奖惩。

  第七条 中国航协统筹裁判员发展规划、训练大纲、等级认证、赛事选调、规则研究等工作。

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

  第八条 裁判员须政治立场坚定,热爱航空体育事业与裁判工作。

  第九条 裁判员须遵守航管中心、中国航协各项规定,恪守职业道德,加强自身修养,坚持原则、严于律己、服从大局、保持公正,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。

  第十条 裁判员须遵守《裁判员守则》,服从管理,维护团结。不得搬弄是非、传播流言蜚语。

  第十一条 裁判员须廉洁自律,严禁收受贿赂、酗酒、禁烟区吸烟。

  第十二条 裁判员要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,精通竞赛规程、规则、裁判法,相互学习、相互尊重、共同提高。

  第十三条 裁判员须做到赛前认真准备;赛中公正、准确、积极、稳定执法,坚决制止违反体育道德及暴力行为;赛后及时总结。

  第十四条 裁判员须按时报到、参赛、参会,因故不能参赛须至少提前10天请假。

  第十五条 裁判员须加强体能锻炼,保持端庄仪表与饱满精神。

第三章 裁判员证的获得和年审

  第十六条 中国航协负责审核和批准裁判员资质,并颁发裁判员证(以下简称:证书)。

  第十七条 中国航协负责统一设计、印制证书。

  第十八条 满足相应条件者可获得对应等级的证书:

  (一)完成基础级训练并考核合格,可获得基础级证书。

  (二)完成高级训练并考核合格,持有本小项相应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,年龄≤55周岁,具有5次以上执裁经历,可获得高级证书。

  (三)年龄≤60周岁,持高级证书,持有本小项相应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,具有C类赛事3次以上裁判长经历,和A类或B类赛事2次以上执裁经历,可获得国家级证书。

  (四)政策衔接等特殊情况时,获取高级裁判员或国家级证书的条件可以适当偏离,年龄和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要求除外。

  第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组织年审,持证裁判员须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。

  第二十条 年审由中国航协指定训练机构实施。

  第二十一条 年审条件为:

  (一)年龄<65周岁,身体健康。

  (二)本周期有至少一次执裁经历或赛事(训练)工作经历。

  (三)本周期内无任何竞赛处罚。

 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年审条件或逾2年未年审者,证书失效。

  第二十三条 基础级、高级证书失效后须重新参加相应等级的训练和考核;国家级证书失效2年内可向中国航协申请恢复,逾期须重新参加高级训练和考核。

  第二十四条 中国航协负责在官网公布有效的裁判员名单,证书信息须与官网一致,否则无效。

第四章 裁判员训练

  第二十五条 训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训练,中国航协调派国家级裁判员任考核员。

  第二十六条 中国航协制定并印发训练大纲、教材及考核内容。

  第二十七条 训练机构调派讲师负责训练授课,事先报中国航协备案。

  第二十八条 有裁判长经历的高级裁判员可任基础级训练讲师;国家级裁判员可任基础级、高级训练讲师;特殊情况下,可向中国航协申请资质偏离。

  第二十九条 讲师须严格按照大纲授课,首次授课期间须接受中国航协组织的专家组评估,评估合格者可继续授课。

  第三十条 考核员须按规定的考核内容实施考核,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航协提交考核成绩单。

  第三十一条 同次训练和考核中,讲师与考核员不得为同一人。

  第三十二条 基础级训练报名条件:中国公民(港澳台除外),18至50周岁,高中及以上学历,汉语交流无障碍(口音或口吃),5年内无犯罪记录,热爱航空体育。

  第三十三条 高级训练报名条件:持基础级证书,具有5次以上执裁经历,年龄18至55周岁,高中及以上学历,5年内无犯罪记录,无竞赛处罚。

第五章 训练机构

  第三十四条 中国航协授权并管理训练机构。

  第三十五条 训练机构职责

  (一)按规定组织和实施训练:

  1.年初向中国航协报送年度训练计划;

  2.确定训练讲师,报中国航协备案;

  3.按计划组织和实施训练;

  4.向中国航协报送训练总结。

  (二)定期举办赛事。

  (三)提供技术支持:

  1.实施裁判员年审;

  2.考察赛事场地;

  3.为注册在本单位的裁判员提供信息服务。

  第三十六条 训练机构须确保训练安全,承担训练安全主体责任。

  第三十七条 裁判员均应注册于某一训练机构,该训练机构负责其信息维护与服务;裁判员注册机构默认为最近一次参加训练或年审的训练机构,如有需要可自行向训练机构申请调整。

第六章 裁判员调派

  第三十八条 裁判员调派应当遵循公开、择优、中立的原则。基础级裁判员的调派,还应兼顾就近及主办单位需求。

  第三十九条 组委会须在赛前公示裁判员名单。

  第四十条 担任中国航协A、B类赛事裁判长、副裁判长须持有有效的国家级证书;担任C类赛事裁判长、副裁判长须持有有效的国家级或高级证书;担任其他裁判须持有有效的证书,级别不限。

  第四十一条 在竞赛中担任裁判长须具有在同级别竞赛中担任2次以上副裁判长的经历。

  第四十二条 在竞赛中担任副裁判长,应具有场地执裁、准备室执裁和成统执裁的经历。

  第四十三条 国际赛事按国际航联要求调派裁判员;无要求时按中国航协A类赛事标准执行。

  第四十四条 中国航协负责调派具有丰富裁判长经历的裁判员担任赛事监察员,优先选择国家级裁判员。

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

 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

  (一)为具有20次以上执裁经历的裁判员颁发飞机运动铜质裁判纪念奖章。

  (二)为具有40次以上执裁经历的裁判员颁发飞机运动银质裁判纪念奖章。

  (三)为具有60次以上执裁经历的裁判员颁发飞机运动金质裁判纪念奖章。

  (四)为具有40次以上竞赛(训练)工作(含执裁)经历的人员颁发飞机运动特殊贡献奖。

  第四十六条 处罚分为警告、取消资格一年、降级、撤销资格。

  (一)警告:工作失职;工作态度不端正;

  (二)取消资格一年:工作失职造成恶劣影响;一次赛事2次警告;严重违反工作纪律;违反安全管理规定;

  (三)降级:累计3次以上警告;

  (四)撤销资格:累计2次“取消资格一年”的处罚;赛区酗酒、滋事;造假、黑哨、交易、操控、收送钱物;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等。

  第四十七条 警告由仲裁委员会提交竞赛主任决定,报中国航协备案;其他处罚由竞赛主任提交中国航协决定。

  第四十八条 所有处罚均在中国航协官网公布。

  第四十九条 裁判员对处罚有异议,可向航管中心提出申诉。

第八章 附 则

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航管中心负责解释。

  第五十一条 2022年印发的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飞机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